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2022 年5 月20 日经学校规章制度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教职工因公需要的国内出差、外出参会、考察、学习等事务。
(二)经校领导批准,职工离开石家庄城区参加会议、培训 当天未能返回单位的,如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 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举办单位规定标准开支,出差人员 不再报销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 凭主办单位的会议通知所注明“食宿自理 ”字样的证明,按照本办法标准报销。
二、差旅费预借及报销流程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应预先审批。由部门负责人、主管 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审批。凭批准的审批单,填写借款单预借差旅费。
(二)教职工出差返回学校后,须在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填制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单后要附会议通 知或证明材料。差旅费报销由财务处负责按照标准核定金额,经办人遵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三、城市间交通费
(一)教职工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 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 1。
(二)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1.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 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取最为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必须从严控制,除正高职称人员和正处 级以上人员,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工作任务紧急或 出差路途较远等特殊情况确需乘坐,应事先报本部门负责人和主 管校领导同意后,向校长说明情况,并经校长批准,可凭据报销; 未报批的按照同职级可乘最高等级交通工具标准限额内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中按实际支出如实申报。
四、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 310 元/人·天限额标
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按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1。
(二)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 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校级领导可以安排单间, 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自行解决住宿的,按执行限额标准的 50%给予报销。
五、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
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 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出差人员不得再以其他名义报销餐饮发票及市内乘车票。
六、其他说明
(一)陪同上级领导出差,确因工作安排需要,随行人员可按上级领导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食宿。
(二)职工出差应在返校后一周内报销并结清借款,按照前 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职工在原借款尚未结清时不得办理新 的借款,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原因,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对未 经批准擅自出差、不能提供审批单的,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 费的,财务处拒绝报销。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和经 费报销的内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出差项目审批、差 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务处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报学校 领导审批办理。
(五)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校级领导 | 火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 | 二等 舱 | 经济 |
正高、正 处级人员 | 火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 | 二等 舱 | 经济 舱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 | 三等 舱 | —— |
附表 2:省外住宿费按照分地区限额标准:
省份 | 住宿费标 准 (元/ 人·天) | 省份 | 住宿费标 准 (元 /人·天) | 省份 | 住宿费标 准 (元 /人·天) |
北京 | 350 | 安徽 | 310 | 重庆 | 330 |
天津 | 320 | 福建 | 330 | 四川 | 320 |
湖南 | 330 | 厦门 | 340 | 贵州 | 320 |
山西 | 310 | 江西 | 320 | 云南 | 330 |
内蒙古 | 320 | 山东 | 330 | 西藏 | 350 |
辽宁 | 330 | 青岛 | 340 | 陕西 | 320 |
大连 | 340 | 河南 | 330 | 甘肃 | 330 |
吉林 | 310 | 湖北 | 320 | 青海 | 350 |
黑龙江 | 310 | 广东 | 340 | 宁夏 | 330 |
上海 | 350 | 深圳 | 350 | 新疆 | 340 |
江苏 | 340 | 广西 | 330 | ||
浙江 | 340 | 海南 | 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