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维护学生的利益,规范学校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行为,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55号)第三条民办学校退费规则,制定本规定。
二、向退学学生退还学费、住宿费,以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为准。学生向学校提出退还学费和住宿费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予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和住宿费,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在校时间,是指从学校规定的报到或注册之日到学生提交转学、退学、休学、因病请假或死亡之日的期间。
四、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属于自愿退学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上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校按照学年收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五、每学年(学期)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当年(学期)所交的全部学费、住宿费。按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