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收费管理规定
(2022 年 5 月 20 日经学校规章制度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学生按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二、严格执行经省物价部门备案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年制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三、根据学校整体工作安排,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 织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名义私自收取、截留和转存学生所缴纳费用。
四、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新 生缴费时间为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费金额为学费、住宿费 等费用总额(以当年入学须知及校内公示栏所列收费项目为准)。 老生缴费时间以董事会做出缴费工作安排后财务处通知时间为准。
五、对于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学费的学生,实行绿色通道制 度,由学生处和各系派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欠缴和缓缴学费的学 生,必须书面申请暂缓缴费,学生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递交暂 缓缴费申请(提供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 的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陈述理由,写明缓缴时间,本人和家 长共同签字,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财务处受理。除学费以外的费用需一次性交清。
六、对已经办理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本人需向财务处 提供在当地办理完毕的凭单。未能提供已办理贷款凭单的,由学 生处提供资助网站回执单信息,财务处确认无误后可抵缴相应金额学费。
七、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缴费的学生,各系相关负责人及辅导员要查明原因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与财务处沟通处理。
八、学生缴费后,财务处应将收费票据交付学生。收费票据 一式三份,加盖收费专用章,作为学生缴费的凭证和依据,学生须妥善保管票据。
九、对退学学生的退费办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 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 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8]55 号)第三条民办学校退费规则执行。
十、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退费规定
一、为了维护学生的利益,规范学校退还学生学费、住宿费 行为,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8]55 号)第三条民办学校退费规则,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转)学或死亡,学校应根据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或开学)之日到 学生书面提交转学、退学申请或死亡之日(因病请假、休学,在 治疗期间死亡的,在校时间从报到或开学之日到申请病假或休学之日)的期间。
四、每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
五、每学期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该学期所交全部学费、住宿费。
六、按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