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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likeCount}} {{commentCount}} 评论 3/6/2024 3:19:32 PM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制度, 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总工办发[2017]32号文件《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工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按学校每位工会会员每月6元的标准从当月工资中代扣缴纳。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按学校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职工互助一日捐、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规定收取职工工会会费,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各项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学校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学校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学校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学校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 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学校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学校工会会员慰问金具体标准如下:1.工会会员生育,每人每次慰问标准200元。2.工会会员生病住院5天及以上,慰问标准200元;同一会员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3.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丧事慰问标准500元。4.工会会员本人去世,丧事慰问标准1000元。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 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 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 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 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学校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学校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 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七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 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费。用于学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学校工会组织建 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办的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学校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 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学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学校工会支付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 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对外捐赠、赞助等。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 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可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 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 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 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督察室负责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学校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 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 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学校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 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督察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学校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石医专校〔2024〕11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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