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根据以上公告内容,为严格规范我校财务报销制度,要求各单位在采购行为中,取得普通增值税发票时,需向销售方提供我校税务登记号、开户行信息,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我处将不能予以报销。请各单位严格落实。学校税务登记号已在财务处二级网站“信息公开”版块发布,各单位可前往查询。
财务处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