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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来源:本站 {{likeCount}} {{commentCount}} 评论 9/2/2024 12:00:00 AM

(修订稿)

(2021年12月经学校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序  言

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隶属于河北省教育厅。学校始建于1987年,前身为河北冀联医科专修学院、石家庄白求恩医学专修学院、河北新华医科专修学院。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3所民办学校合并成立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学校在石家庄市灵寿县筹建新校区。2015年,学校整体搬迁至石家庄市灵寿县同新路1号。学校坚持面向基层,服务乡镇、社区,为社会培养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的目标,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创新发展,质量立校,特色强校,以培育人才和服务社会为己任,把学校建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办学特色鲜明,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应用型医学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Medical  College

学校地址:石家庄市灵寿县同新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河北省教育厅主管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民办高等院校,实施以医药专业为主的普通专科学历教育,面向全国招生,学制3年。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实施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四条 学校出资人:河北海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生集团)和刘瑛贵先生。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思想政治过硬、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医学专门人才。

学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新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书记进入学校董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员董事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学校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监事会日常沟通协调制度。学校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负责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机制,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机关、系部设立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与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建立共青团、工会组织。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设董事9名,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担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校长、党委书记为学校法定董事。

董事按照董事会管理办法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审定学校的组织架构,批准学校直属机构(部门)设立和撤并;

(三)审定副校长、学校直属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发展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学校预算外大额开支(100万元以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3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当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董事出席方能召开。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参加会议董事超半数同意即可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含)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四)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五)通过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六)批准年度财务报告,收支预算、决算;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会议结束时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对所议事项明确审议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董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纪要和票决单(如有)由董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为学校行为,学校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校长及学校管理的监督权。监事由出资人代表和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教职工监事不少于2人(含党员代表1人),教职工监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或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董事及其直系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校长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的日常运行按照监事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院(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一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报经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经董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副校长、直属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对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提出聘任和解聘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决定学校工作人员的薪酬分配、绩效考核和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八)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4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赋予各工作机构相应的教学管理和服务职责。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由具有教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实行专家治学。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年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学校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组织机构依据法律和各自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在校内选择辅修专业,选修相关课程;

(三)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学校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学校奖惩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医疗卫生基层岗位服务、就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聘用教师、职员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制度,为教职工开展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五十九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出资人按出资份额占比行使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土地、教育教学建筑、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等拥有自主产权。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校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

第七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值或者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校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九章  校训与校徽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精博立业  高尚做人

校训释义:精,学校打造教育精品,教师养成精细作风,学生掌握精湛技能;博,学校博纳人才,教师胸怀博爱,学生博学成才;全校师生员工要守德明理,品学并重,以高尚品格做事做人。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

校徽释义:SY是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两组汉语拼音缩写字头;钥匙与蛇形的SY组合形成象征医学的蛇杖,钥匙又寓意着开启智慧之门;橄榄枝意蕴和平祥和,象征着学校生机盎然,枝繁叶茂;书本意为教书育人;地球意为放眼世界、面向未来。

图案蕴含办学理念: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珍爱生命,严谨治学、开启智慧,根深叶茂、蓬勃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并以学校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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