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
(2)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的医疗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前已参加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办理流程
一、备案
怀孕三个月内在我单位办理生育备案(详参附件1:《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女职工生育备案表》)。此备案工作涉及女职工的孕检、产假、职工考勤、生育待遇等,如不按要求如实备案,对职工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承担。
二、产检
产检假详参:附件2:《关于女教职工怀孕产检天数的通知》
三、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流程
申报流程详参附件3:《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流程》
四、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天数需经人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核定。(产假假条:详参附件4:请假条)
2、请产假前请到人事处核算产假期间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五、哺乳假
哺乳期为产假结束日期至婴儿满一周岁,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哺乳假时间需经人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核定(哺乳假假条:详参附件4:请假条)
六、人事处电话:0311-82517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