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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备案、申请产检假、产假、哺乳假、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注意事项及办理流程
来源:本站 {{likeCount}} {{commentCount}} 评论 3/20/2024 11:17:03 AM

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

(2)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的医疗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前已参加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办理流程

一、备案

怀孕三个月内在我单位办理生育备案(详参附件1:《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女职工生育备案表》)。此备案工作涉及女职工的孕检、产假、职工考勤、生育待遇等,如不按要求如实备案,对职工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承担。

二、产检

产检假详参:附件2:《关于女教职工怀孕产检天数的通知》

三、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流程

申报流程详参附件3:《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流程》

四、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天数需经人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核定。(产假假条:详参附件4:请假条)

2、请产假前请到人事处核算产假期间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五、哺乳假

哺乳期为产假结束日期至婴儿满一周岁,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哺乳假时间需经人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核定(哺乳假假条:详参附件4:请假条)

六、人事处电话:0311-82517325

附件2:关于女教职工怀孕产检天数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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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请假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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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育情况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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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生育待遇审核表.docx
文件类型:docx 文件大小:15.01 KB 下载次数: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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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职工配偶未就业承诺书.doc
文件类型:doc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次数: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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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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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女职工生育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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