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
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一章 学生的权力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请假一般不能超过2周,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2周不报到者,学校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确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所属系上报,学生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以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符合体检标准的,学校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与所在部队、学校等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在新兵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手续。如果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顺延 1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
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接到征兵办告知后,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创业及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创业保留入学资格至创业结束后2年,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在接到通知后1周内办理完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各系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和新生入学报到情况报学生处,学生处据此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内容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七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其它复查由学生处、相关部门和系共同负责。
第八条
在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认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当年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的程序及办法执行。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学生本人(休学者除外)在缴纳学费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直接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学习资格。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经学校批准的按未请假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依据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由班、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报学生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原因未缴清学费的学生不能直接办理注册手续,班级需向系递交暂缓申请,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注册。学籍状态标注为暂缓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其学生证对应学期不加盖注册印章,不得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复查通过并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毕业生档案材料(中专档案)、入学体检表、入学登记表、录取通知书、思想品德鉴定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毕业实习鉴定表、奖惩记录、党团材料等。五年一贯制学生参照执行。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处统一负责。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请假逾期而不参加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多少,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考勤自学期开学第一天上课起执行,负责考勤的同学要如实填写全班《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及《学生缺勤情况登记表》,辅导员必须对以上考勤表逐月进行严格审核并签字,同时要向全体学生公布全月考勤情况。于每月1-2日将上月考勤情况报送所在系。各系负责汇总,并填写学生考勤情况统计表,写出学生缺勤情况及处理意见,于每月3日报送学生处。
第十八条
学生缺课时数按以下规定计
(一)凡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见习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二)毕业实习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及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天按6学时计。
第十九条
学生请病假,必须有学校门诊部或医院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处理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准事后补假。
第二十一条
病、事假在2日以内者(含2日)由辅导员批准;2日以上两周以内者(含两周),由系主任(签字)批准;请假2周以上1个月以内者,报学生处处长(签字)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请假应首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因病不能办理者除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交辅导员登记考勤。请假期满后必须持原有请假单到批准部门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在1周内,由带队的组长向医院(或企业)实习管理部门报批;请假1周以上者报学校实习科批准,同时向医院(或企业)实习管理部门报批。
第二十四条
参加实习的学生,请假获准后,必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向指导老师交待清楚,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第四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年制。专科学制为3年、2年(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学制为5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生的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除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和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外,其他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考核范围及方式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平时考核随堂进行。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每1门课程,结课后应统一考核。
(二)连续开设2个或2个以上学期的课程,结课后统一考核,按1门课程计算成绩。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环节,各按1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四)开设实验(践)内容的课程,都要进行实验(践)考核。承担课程的教研室要制定考核大纲,确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评定考核成绩。
(五)所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都要参加毕业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包括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
(四)参加缓考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一)课程结束考核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课程平时考核主要以提问、作业、实验报告、实验(践)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课程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考试方式。平时成绩及结课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分别录入,具体比例参照教务处相关规定计算。
(二)各门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三)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 ”分计,注明“ 旷课 ”、“缺实验 ”、“ 旷考 ”等字样。
(四)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 ”字样。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课程成绩,对学生正考、补考(缓考)、重考明确标注,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所有成绩完整地存入学校档案。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设计、小论文、测验、讨论、操作等)和期末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
第三十一条 成绩的记载
(一)各门课程成绩均按整数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大型作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按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二)每门课程考试完毕,须在1周内将学生的成绩填入《考试成绩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批,报教务处。
(三)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缓考、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 ”分计,注明“ 旷课 ”、“缺实验 ”、“缓考 ”、“ 旷考 ”等字样。
(四)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 ”字样,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计入留、降级科数。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必修课或选修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以60分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系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
第三十四条
军训和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要进行补考。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训练态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3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计入留、降级科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学生处(体育课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成绩,计入学业成绩档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按学期参加学校教育计划规定的人文素质教育和教育实践活动,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专业:
(一)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四)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五)休学创业结束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六)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录取为特别类别学生不能转入普通类别的(如单独招生的学生等);
(二)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已有1次转专业经历的;
(三)无正当理由,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应当在入学第二学期开学1个月内办理;
(二)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入及转出系同意,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处复核,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教学管理: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执行新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以补修,于补修当学期如实记载,并将成绩向教务处备案。
原专业所修课程的成绩应如实记载。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
应当出具证明, 由河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所需材料:
(一)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系章);
(四)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六)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七)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1.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二甲以上(含二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
(八)拟转入院(系)同意转入的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
(九)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十)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公示内容:学生姓名,考生号,转出及转入学校名称、年级、专业名称,考生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论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十一)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及相关要求同上)。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转入学校报送教育厅。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业需要的,创业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游学的。
(五)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六)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应填写《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异动表》,提供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所在系审核同意,由学生处办理手续,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2日内离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申请创业休学应有一定的前期基础,原则上须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符合国家企业经营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处组织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创业休学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及时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1年,应征入伍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符合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起,逾期2周的,视为放弃学籍,15日内由所在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变动理由,依据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报学生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弃学籍,15日内由所在系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变动理由,依据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报学生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入学)的,应当提前15日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到所在系填写《学籍异动登记表》,经系审查同意,由学生处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复学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诊断证明书(加盖有“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并经学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精神、心理疾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需出具河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石家庄市第八医院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等指定医院(机构)的康复(诊断)证明。必要时监护人提供安全承诺书。
因传染疾病休学的,复学时需出具河北省胸科医院、石家庄市第五医院或疾控防治中心等指定医院(机构)的康复(诊断)证明。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退役证原件退役后2年内及复印件办理复学手续。
(四)患精神心理疾病的学生复学时,不适宜与其他同学共同居住时,须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监护人须对学生进行监护,学校不对该生校外居住期间行为负责。
(五)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校期间不能继续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实行退学处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相关系应进行充分调查,确保为学生本人和家长的真实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相关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校学生处审核,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出现应予退学情形(除本人申请退学外),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1-6款的,学生所在系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前,所在系应当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班级负责人填写《学生退学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所在系核实后出具书面报告,系主任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退学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达本人,除直接送达本人并签收,还可以采取经受送达人同意,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无法送达的、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校园网主页或所属系首页上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七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九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五十九条
学生学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留(降)级。
(一)学生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合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五科以上(含五科)课程不合格的采取留(降)级处理;
(二)学生在第一学年内考试不合格课程经补考后,有三科或四科课程不合格的采取试读处理办法,第二学年所学课程仍有三科以上(含三科)不合格的,采取留(降)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不予补考,该课程直接记入留(降)级科数。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
(一)学生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的。
(二)毕业考试、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三)学制期满(或最长修业年限期满)受处分未解除的。
(四)按照《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学生体能测试不达标的。
第六十四条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要求: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往返交通费及其他费用自理。每学年申请2次,教务处每学年9月份和每学年3月份统一安排考试,考试合格后,结业换毕业学生及时向所属系申报并填写《结业换毕业毕业资格审核申请表》,系初审合格,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学生结业后在2年内未申请补考的,或经补考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予机会。
第六十五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含1学年)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到学生处申请领取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返校考试。未学满1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班、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审美、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系初审、学生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当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则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见《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规定》。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和《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
学生如对处理与处分提出申诉,按《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按要求归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